邮政部关于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分配施行“收支差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8]64号颁布时间:1998-01-17
1998年1月17日 邮部[1998]64号
现行的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自有收入折算系数法(见邮部[1996]409
号文)试行期满,为解决原经济核算制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管理局加强增收节
支工作,部决定,从1998年起采用“收支差额管理”办法进行邮电通信企业财务
分配。具体做法如下: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收支差额再分配。各管理局在当年实现收支差额总额的基
础上,按照部定办法进行收支差额调整。调整后的收支差额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企
业据以缴纳所得税及计算与利润有关的各项财务指标。
二、对各局收支差额的调整采取以确定的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与本局业务收入增长
率、全国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复合挂钩的办法进行。
三、为搞好邮运工作,邮运补偿仍由邮政总局负责分配。部根据上年实际分配额,
同时结合与邮运有关的邮政业务量的增长情况核定全国的分配总额,由邮政总局在限
额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报部审核后下达。
四、自1998年起,部财务司每年分季根据电信总局提供的各现业局国际及港
澳台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费,核定分配到各管理局,由各管理局再分配到各现业局,
现业局直接计入业务收入。
五、各局收支差额再分配公式为:
调整后收支差额=收支差额总额+收支差额调整+邮运补偿+收支差额补贴。
其中:
1、“收支差额总额”按现行邮电通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得出;
2、“收支差额调整”采取以确定的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与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
全国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复合挂钩的办法计算得出;
3、“邮运补偿”反映对邮运部门运营成果的核算补偿,其用途与原办法中的邮
运结算收入相同,即用于补偿邮政运输环节的全部支出;
4、“收支差额补贴”主要用于全网调控及作为救灾补贴等特殊政策性补贴。其
来源为统一按照5%的标准从各管理局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中一次性增加或扣除。
六、收支差额调整的计算
根据1996年剔除邮运结算收入、受付收入和一次性补贴后的自有收入与业务
收入相比较,将各管理局区分为上缴管理局和下拨管理局。
对于上缴管理局:
收支差额调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0.6+全国
业务收入增长率×0.3+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
对于下拨管理局:
收支差额调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0.7+全国
业务收入增长率×0.4-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1-递减率)
其中:
1、从1999年起,以按部定公式计算出的本局上一年“收支差额调整”作为
本局本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
2、“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本局本年中央国有业务收入(不含市话初装基金
和邮电附加费)增长率(下同);
3、“全国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本年全国邮电通信企业中央国有业务收入(不含
市话初装基金和邮电附加费)增长率(下同);
4、“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指扣除工资(按工效挂钩口径,含新增效益工资)
和折旧因素后计算的本局中央国有成本费用增长率(下同);
5、“递减率”为考虑对需由部拨补收支差额的局实行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适度递
减。区分各地情况,递减率分别定为5%和10%,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管理局经部批
准在规定年限内暂定递减率为零。
七、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的确定
按照1996年各局自有收入与业务收入的差额复合挂钩计算数与1997年各
局自有收入和业务收入的差额数的平均值确定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
对于上缴管理局:
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996年本局(自有收入-一次性补贴-
邮运结算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0.967]×(1+
1997年本局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增长率×0.6+1997年全国中央国有业务收
入增长率×0.3+1997年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1997年本局
月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地方国有业务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自有收入折
算系数-地方国有业务收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0.96
7}×(1+5%)÷2
对于下拨管理局:
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1996年本局(自有收入-一次性补贴-
邮运结算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0.967]×(1+
1997年本局中央国有企业收入增长率×0.7+1997年全国中央国有业务收
入增长率×0.4-1997年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1997年本局
月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地方国有业务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自有收入折
算系数-地方国有业务收入-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0.96
7}×(1-5%)÷2
其中:
1、因1996年全国业务收入分配出现赤字,按0.99636的比例对各局
1996年决算自有收入数统一进行缩小;
2、1996年一次性补贴、邮运结算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和业务收入等
均从1996年决算取数,1997年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等数采用1997年1-
12月月报数,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为部核定的1997年下达的决算数;
3、5%的调整为上文所述"收支差额补贴"的来源;
4、计算出的“收支差额调整”为负,即为管理局应交部数;为正,则为应由部
拨补数。
八、集中资金的计算和缴纳
本年应缴集中资金=集中资金基数×(1+本局业务收入增长率×0.6+全国
业务收入增长率×0.3+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
其中:
1、1998年集中资金基数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1998年集中资金基数=1996年本局集中资金额×(1+1997年本局
自有收入增长率×0.6+1997年全国中央国有业务收入增长率×0.3+19
97年本局成本费用增长率×0.1)÷2+1997年本局月报(中央国有业务收
入+地方国有业务收入+受话人付费业务收入)×自有收入折算系数×集中资金比例
÷2
2、1999年起,按部定公式计算出的上年应缴集中资金额即为本局当年集中
资金基数;
3、集中资金按原渠道单独缴纳。
九、为简化操作,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由部根据测算分析确定各管理局当
年收支差额调整数额及应上缴集中资金数额,据以下达计划,次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
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反映在年度决算报表中。
十、遇有专业公司划出、农话划入等政策性变化,部将同口径计算相应增长率,
确定下一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和集中资金基数。
十一、为加强集邮管理,防止低面值出售邮票,1998年起仍维持现行的按各
管理局领用邮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单独计算应交集邮利润。
十二、邮袋洗补仍维持原办法。
十三、一级干线资产原值增长幅度超过本局业务收入(含农话、不含市话初装基
金和邮电附加费)增长幅度时,由部按其实际增加上缴折旧额进行一次性补贴。
十四、经测算,部核定你局1998年收支差额调整基数为:46444万元;
1998年集中资金基数为9531万元。
十五、部核定你局拨补收支差额递减率为0.05。
十六、本次核定基数时,1997年数据主要采用1997年12月报数,其与
决算数的差额将在1998年决算中清算。
本办法从1998年起施行,邮部[1996]40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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