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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我国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 序,给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危害,使国家及合法经营的电信企业蒙受巨 大经济损失。为了清理整顿国际电信业务市场,保证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 国家和合法经营电信企业利益,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刑事执法和行政 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集中打击,极大地震慑了犯 罪分子。为了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秩序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 活动实施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 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一 律视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非法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在查处 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工作中,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管理制 度、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主动调查线索,发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况的,应 立即报告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证 据材料。   四、鼓励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经营国际 电信业务行为和非法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局)将相 继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地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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