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52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 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 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 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 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