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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2-01-29

     1992年1月29日 我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自一九八九年建成投人运行以来,发展很快。   一九八八年邮部字734号文规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的资费标准。为了有 利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的发展,总结三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对原资费标准作如下补充, 并增加一些优惠项目。   一、目前,国内数据库、电子信箱业务、邮政异地存兑储蓄、银行同城存兑等项 业务已接人或将接入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用户通过分组网进行同城交换。为鼓励这 部分业务的发展,凡通过分组交换系统进行同城信息检索和信息传递,或使用分组网 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信箱)的用户,其通信费可按0.10元/分钟,0.003 元/字段计算收取。   二、永久虚电路(PVS)月租费,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基本费每路按国内 分组计时费标准(现行每分钟0.2元)以1125分钟计算。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 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现行每字段0.025元)计算收取;若系统有计量功 能,则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三、逻辑信道数影响到用户的接通率。对于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16条以内免 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四、对于分组网具备的可供用户选择的各任选功能及用户协商参数,每项每月按 10元取。   五、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从原 来的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优惠至0.20元/分钟,0.01 元/字段。   六、在每月结账时,将现行的尾数按小时和千字段结算改为按1分钟和10个字 段结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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