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无线市话建设与经营的通知
信部电(2000)604号 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信部电(2000)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PHS(PAS小灵通,以下统称PHS)在我国的发展政策和管制政策,以
指导电信企业的建设发展和市场规范,我部就无线市话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
PHS的技术特点、市场生存条件和投资分析结果,为使其能够健康有序地与蜂窝移动通
信系统协调发展,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企业发展和用户的长远利益出发,特作如下规
定:
一、PHS作为市话系统的补充和延伸,定位于小范围低速移动无线接入。应用范
围限定在县级市及县以下乡镇和大中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园区、社区、办公商务楼等
的语音和数据通信服务。
二、考虑到未来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防止重复建设,拟对电信企业开展PHS
业务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同时,对PHS无线接入设备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
可证管理。具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各地电信企业要从长远利益考虑,以全局利益为重,
未经许可,不得建设、经营PHS。
四、对已经商用和正在建设中的PHS无线市话系统,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
在其补办了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建设经营;如属不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
为保护企业投资和消费者利益,对已建成的设施,在补办了报备手续后,可以使用、
放号,但不再允许扩容。对已经签订合同尚未投建的地区,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
在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后,可进行建设经营;如属不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则应立即停
止开工建设,妥善调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