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 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 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