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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688号颁布时间:2004-11-22

     2004年11月22日 交公路发[2004]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 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号,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 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 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 是好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 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如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 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少数地区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和对招投标工 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公路建 设市场秩序,影响公路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认 真查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清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对省级人民政 府或地方人大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和法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尽快废止或 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 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以确 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三、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 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以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进资 格预审办法。   要调整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的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 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员要提 出备选人员的要求。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 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充分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 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要适当增加,但也 要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根据目前施工招标的情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宜 控制在8-12家。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评标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评标办法的选择既要考虑降 低建设成本,又要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针对现行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存在的问题, 部经广泛调研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 导意见》(见附件2)。今后,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在评标 阶段不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和履约信誉进行打分,评标阶段的工作重 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 推荐中标候选人。   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 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严格实行项 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 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要按照部 制订的招标文件范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 的透明度。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 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 工程。   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严把专家准入关。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未经 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 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评标专家抽取要按照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 发[2003]464号),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做好评标专 家名单的保密工作,对泄露专家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部门的行政人 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地区所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的人员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 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应严谨、客观、准确, 并达到应有的深度。对招标人提供的清标结果要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七、建立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关于开通公路施工企业信息系统网页有关 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97号)要求,尽快完成省级信息系统的开 发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公路建设市场的动态信息。   要加快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 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超能力投标、骗取中标,引导从业 单位加强自律,讲信誉、守合同。   八、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 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力。要重点打击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出借资质、 低价抢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地方保护、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对中 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 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不得采用以 奖代补或工程变更等方法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抢标行为。   要按照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办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追究有关责任单 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以维护建设市 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积极引入竞争,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经 营性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对公路工程咨询、招标代理 单位的选择要逐步推行招标方式;对公路大修、中修等养护工程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招标选择养护队伍,以降低养护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履行好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投标活动, 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公路司。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附件2: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施 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经广 泛调研,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四种评 标办法。请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并可根据在工作中 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报部公路司研究修正。   一、合理低价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 优先)。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 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 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 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 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 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 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 和一个最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 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 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评分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适用范围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三)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工 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中的格式、工程数量及运算定义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 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价,评标阶段无需进行 算术性复核。   二、最低评标价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 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委员会发 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 显低于标底(一般为15%以下)时,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如果投标人提供了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标人低于成本 价竞标,为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履约保证金。一般在确定中 标候选人之前,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额度和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增加幅度建议如下:   1、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当15%<(A- B)/A≤20%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 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当20%<(A-B)/A≤2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 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当25%<(A-B)/A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 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投标人未作出书面承诺或虽承诺但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额度提交履约担保,招标 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二)适用范围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 含量较低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为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抢标,并减少由于低价中标带来的实施阶段的问题, 建议招标人设立标底,严格控制低价抢标行为,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签定合同时 要特别明确施工人员、设备的进场要求、工程进度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综合评估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 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 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采用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两种形式:   1、有标底方式。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评标过程中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决 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平均值,将标底同评标 价的平均值进行复合,得到复合标底;将复合标底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 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按 不同比例扣分。   2、无标底方式。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 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 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按不同比例扣分。   高于评标基准价者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者的扣分幅度大,具体比例应在 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为控制投标报价,建议招标人设立标底,或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设立标底的, 中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标前的标底保密。   四、双信封评标法   (一)方法简介   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它商务和技 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在开标前,两个信封同时提交给招标人。评标程序如 下:   1、第一次开标时,招标人首先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报价信封交监督机关 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   2、评标委员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1) 若采用合理低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通过和未通过 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通过和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 投标人名单,并对这些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打分。   3、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写明第二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 人将在开标会上首先宣布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名单并宣读其报价信封。对于未通过 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第二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 标候选人。   (二)适用范围   适合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特别复杂的工程,但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项目的 不同特点,采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本办法评标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但可以消除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的相 互影响,更显公平。特别注意技术评标期间的信息保密和报价信封的保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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