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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446号颁布时间:2004-08-13

     2004年8月13日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 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 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 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 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 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 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 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 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 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 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 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 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 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 表见附件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 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 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 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 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 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 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略)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略)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略)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略)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略)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八、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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