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334号颁布时间:2004-06-23
2004年6月23日 交公路发[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
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
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2004年6
月20日,全国各地将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
开展,现就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期间规范收费、罚款行为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在
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以前,对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
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确保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
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一致。对于养路费已经包缴的车辆,应退还2004年6月之
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对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的养路费仍然按照现
行规定执行。
(二)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者复驶申
请的,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必要时,要增加服
务窗口,延长服务工作时间。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申请的,要即时为车主办理车
辆复驶手续,以确保集中治理期间的运力保障。
二、关于罚款问题
(一)从200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凡超过《实施方案》前五条超限
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其实施卸载,直至符合《实
施方案》的前五条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并以教育为主,暂不罚款。严禁对超限超载车
辆只罚款、不卸载。
(一)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处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
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人员查处的,另一省(区、市)不再查处。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费问题
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
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在集中治理工作期间,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车辆未对公路造成明
显或直接损坏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
四、关于计重收费问题
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路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实施方案》规定的车辆超
限超载认定标准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对于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
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得计重收费后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和指导,采取轴重与总重相结合、
以轴重为主的方式,对车辆实行计重收费,逐步完善计重收费管理模式,同时严格规
范计重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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