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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号颁布时间:1996-11-29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 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 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 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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