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61号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交公路发[2004]26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
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
办发[2003]94号)和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领域解
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函》(建市[2004]63号)的精神,针对交通
行业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
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欠并重,突出强调政府带头清欠,优
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正确处理好清欠与交通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通过清欠,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
的函》(建市[2004]63号)的要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总体目
标是: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一年半时间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用一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止拖欠问题的机制。
(一)已有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按年度和工程分类制定工作目标;政府投资
工程在2005年底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
6月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不产生新的拖欠。
三、工作内容
(一)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问题
1、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拖欠工
程款调查摸底报表,以及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详见建市[2004]44号文),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交通建设项目拖欠情况的全面清理,在
2004年5月底前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
2、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
企业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在2004年6月底前制定交通建设项目三年清欠工作计划
和落实措施。
3、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项目业主
按照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项目业主,通过仲裁机构
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
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已交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要责令项目业主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按期支付的,按上述第3条中的办法偿清
拖欠的工程款。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
措施和计划,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在2004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
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对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人民政
府根据施工企业上报的数额,督促施工企业在2004年6月底前制定还款计划,并
监督实施,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三)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在建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
实的,要求有关单位做出承诺,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解决方案。对今
年新开工项目,要对资金来源逐一核实,凡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制止盲目投资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对此作了专门部署,提
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在去年底今年初开展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交通行业清欠工作的指导,部将成立交通建设项目清欠工作指导办公室,负
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交通行业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
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专门清欠机构,做到人员到位,
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负责清欠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清欠工作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本着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
清欠工作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交通部负责部(含直属机构)直接管理
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全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指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
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和地
方政府做好地方交通项目的清欠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今年,部将组织督察组,对重点工程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督查,清欠工作开展情
况是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部还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对各
地清欠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地交通主
管部门在督促有关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制定清欠计划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加
大执法力度,对解决拖欠问题不力的项目法人要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施
工企业。
(四)建立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交流
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是做好决策和指导工作的基础。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安
排专人负责与部清欠工作指导办公室的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各地制定的清欠工
作实施意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摸底情况、还款计划(含总体计划和三年计
划)、解决方案等重要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部,清欠工作的实施情况在每年的
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部专题书面报告,清欠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
时报部。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部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清欠工作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
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以更好的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清欠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这次清欠工作,全面了解、掌握目前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
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领域的
改革,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特别是要针对拖欠问题,研究建立科学
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要推行劳动用工合同制,改进政府投资工程的监
管方式,要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上试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等。
(六)发挥媒体作用,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好典型、曝光差事例。要建立
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网址和邮箱,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推动清
欠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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