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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6号颁布时间:2004-04-05

     2004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6号   为提高我国液货危险品船舶的技术结构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和水环境,现就改建液货危险品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将普通货船改建为液货危险品船(包括油船、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 气船,下同)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禁止不同种类的液货危险品船之间改建后从事水路 运输。   二、禁止改建的国际航线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运输。   三、禁止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液货危险品船(如港内加油船、渔业加油船等)从 事国内水路运输。   四、新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必须事先取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批 准。未取得批准擅自开工建造的船舶,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船舶检验、船舶 登记及营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 建并取得有关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经中国船级社复核后,可以投入营运;虽经有关 机关批准但尚未改建的,一律停止改建;未取得批准擅自改建的,坚决禁止其投入营 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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