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 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 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 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 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 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 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 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 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