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8号颁布时间:2003-07-10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 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 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在非经营性船舶上服务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 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在经营性船舶上服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职务证书;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 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 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 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 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 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 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 件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一)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 境证件;   (二)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三)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 件;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第五节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 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 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 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 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所配船员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 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 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不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二)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超越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职能、航区、航线、 等级或主机种类;   (三)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五)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    (六)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   (七)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二)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四)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五)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六)不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七)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八)不按规定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九)不按规定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明火;   (十二)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三)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十四)不按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 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 政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 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 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 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18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 员职务证书12个月 。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 至24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 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五)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 12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 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 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 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 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规定载运旅客;   (四)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车辆;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限制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限制条件而作业;   (七)未经批准从事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十六)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二十一)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 和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 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 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数额的罚 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 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或不使用按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通过交通管制 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的特别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行政处 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 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许可,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 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 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 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 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 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二)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簿》。   (三)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四)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 港口,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 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 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不办理进出港签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   (二)办理进出港签证所提交的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不全或不真实;   (三)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弄虚作假;   (四)国际航行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