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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交财发[2003]90号颁布时间:2003-03-26

     2003年3月26日 交财发[2003]90号 部属各有关单位,各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代征、代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 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就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交通部纳入检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主要为:船舶港务 费、船舶登记费等港务监督管理收费,船舶吨税,船舶检验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学校学杂费,航海专业培养费,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通知》规定内容逐项对照检查,包括: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有无擅 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专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 是否符合规定,征收收入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截留、挪 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是否已按规定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本单位预、 决算编制范围等。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 自抓,并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检查的自查工作应于4月15日前结束,4月20日前写出自查报 告,并认真填写《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 基本情况表》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 自纠情况表》一并报部。自查报告和报表的报送程序是: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负责将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的检查情况审核汇总后报交通部财务司;港口建设费一级代征、代管单位和其他单位 将检查情况直接报交通部财务司。   (三)部将于4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 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在部和各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财政部、监察部将于5 月或6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附件: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 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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