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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7号颁布时间:2002-11-29

     2002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7号   我国的对外贸易货物85%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国际海运业的持续健康 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 争,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加强对 从事我国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今年年初以来,承运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各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开始普遍向托 运人收取码头作业附加费(简称THC)。据有关方面反映,有些国际班轮运输公司 在向托运人收取THC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采取强制手段和其它违法行为的嫌疑。我部 对此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 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严格禁止在国 际海运经营活动中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有关班轮公会 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   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当事人 可按下列方式举报违法行为或提出调查请求,我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 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电话:(01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交通部水运司收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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