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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32号颁布时间:2002-07-26

     2002年7月26日 交国际发[2002]332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105(73)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货船和油轮检 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Ⅺ章 的规定,该导则为强制性要求。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 正案于 200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 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 决议)修正案 附件A: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 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 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 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2.2.2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 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 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 时,才能进行对漂浮船舶的检查。”   3 在原第8.1.1段后新增第8.1.1.1段如下:   “8.1.1.1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的油船(按生效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 船舶的纵向强度应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所进行的构造安全换新检验期间,通过视情使 用经测量、更新和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规定的油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 度标准来评估。”   4 在原第8.1.2段后新增第8.1.2.1段如下:   “8.1.2.1在因初步评估而对结构构件作了更新或加强后,第8.1.1.1段所要求的 船舶纵向强度评估的最后结果,应作为状态评估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5 在附件8中,在原第3.3段后新增第3.4段如下:   “3.4船舶纵向强度的估算结果(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   6 在附件9的末尾增加下列内容:   “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评估结果   (在下面第1、2和3节中,只需填写适用的一节)   1 本节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何时建造:船体桁材的甲板缘板(甲板板材与甲板 纵材)和船底缘板(底壳板与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 的《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 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计算得出,并发现横截面面积的减小不超过原建造面积 的10%,如下表所示:   表1 船体桁材缘板横截面面积 实测值 原建造值 减少量(率) 横截面1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2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3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2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 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 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考 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而确定的减少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2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req(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Zact系指在进行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 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   *2 Zreq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舶纵向弯曲强度的减少 限值。   Zact的计算过程应附于本报告之后。   3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 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 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或 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衡准,并且Zact不小于附件12附录2中所规定的Zmc值(见下文*2的 定义),如下表所示:   描述主管当局或被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船体桁材最小截面模数的接受衡 准。   表3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mc(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见表2注*1的定义。   *2 Zmc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出的船舶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   7 在附件11后新增附件12如下: 附件12: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衡准   1 总则   1.1本衡准应被用于评估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体桁材纵向强度。   1.2为使评估的船舶纵向强度能被承认为有效,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之间的角 焊状况应该良好,能够保持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的完整性。   2 纵向强度评估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 船安全证书》的换新检验(SC换新检验)期间,应视情根据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 按本附件的要求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进行评估。   2.1船体桁材甲板和船底缘板横截面面积计算   2.1.1在SC换新检验期间,船体桁材甲板缘板(甲板材和甲板纵材)和底部缘板(底 壳板和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应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进行计算。   2.1.2如果甲板或底部缘板的截面面积的减小超过其原建造面积(即船舶建造时的 原横截面面积)的10%,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更新或加强甲板或底部缘板,使实际截面面积不少于原建造面积的90%;或   .2在安全证书换新检验期间,运用附录1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视情使用测量、更新 或加强的厚度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   2.2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的要求   2.2.1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 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不小于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所确定的减少极 限;或   .2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 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满足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最小截面模 数衡准,但无论如何,Zact的值都不应小于附录2中规定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 (Zmc)。 附录1:船体桁材船中截面的截面模数计算衡准   1 在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时,需要考虑所有连续纵向强度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大开口(即长度超过2.5米或宽度超过1.2米的开口)及运用挖孔焊接处的扇形口 的面积通常要从截面模数计算中使用的截面面积中扣除。   3 小开口(人孔、照明孔、焊缝单扇孔等)的面积不必扣除,但其宽度或阴影面积 宽度在一个截面上的总和不应使甲板或底部截面模数减小超过3%,而且纵材或纵桁材 上的照明孔、排水孔和单扇孔的高度不超过桁板深度的25%,扇孔最大为75毫米。   4 船底或甲板上一横截面中不予扣除的小开口宽度总和为0.06(B-∑b)(式中B为船 宽,∑b为大开口的总宽)时,可认为等效于上述截面模数的减小。   5 阴影面积将通过画两条开角为30?的切线来取得。   6 甲板模数与船舷型甲板线有关。   7 船底模数与基线有关。   8 如果连续的围壁通道和舱口围板由纵向舱壁或深桁材加以有效支撑,则应包括 在纵向横截面面积中。甲板模数则通过用惯性力矩除以下述距离来计算得出,但该距 离应大于至船舷甲板线的距离:   (略) 附录2:现役船舶最小纵向强度的减小限值   1 现役油船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由下述公式给出:   (略)   2 依据上文第1段的截面模数要求的船体桁材的所有连续纵向构件的尺寸在船中 0.4L的范围内应得以保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船型、船体构形和载重条件的考虑, 构件尺寸在0.4L部分的末端方向可逐渐减少,但应注意不要限制船舶的装载灵活性。   3 然而,上述标准可不适用于特殊船型或设计,例如对于非常规主配载和/或重量 分配的船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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