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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颁布时间:2001-02-24

     2001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 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 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附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 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 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 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 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 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元/马力小时修改 为0.48元/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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