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
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
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国
办通[1993年]35号《国务院批复通知》精神,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
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统一车购费征收业务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部、财政部负责全国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含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
“各省市交通厅、局”)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省市交通厅、
局应设置相对独立、名称统一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征管机
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市、州)、县可根据
业务需要,由省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相适应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地、县级征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市、州)、县车购费征收业务。
第三条 省级征管机构具体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本省(区、
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业务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对本省(区、市)所辖征管机构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和考核,总结交流经验,并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的宣传工作,协调征管机构同公安、农机、
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工作关系,共同做好车购费征收稽查工作。
4.负责编制和下达本省(区、市)的年度车购费征收计划,定期编制财务和统
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负责车购费征收业务有关账卡表的印制,负责票证的保管和
发放工作,并监督票证的使用情况
5.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项工作,并负责
及时向上级报告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6.负责处理有关车购费征收稽查方面的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工作。
7.负责车购费征收费款的汇集、解缴工作。
8.审核并办理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免征、免办车购费手
续。
9.制定地、县级征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四条 车购费征管机构可根据征收业务量大小和“管证不开票,开票不收款,
收款不管证”的原则,合理配备有关人员,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
对外设置征费窗口的征管机构,其征收部门应设立审核、开票、收款、建档和档
案管理等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负责审核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计算车购费应征费额,登记《车
购费审核记录表》(见附件一)。
(二)开票:负责复核牌购费审核记录表》,填写车购费收据和凭证,并填报有
关报表。
(三)收款:负责复核已填写的车购费收据和凭证,并负责收款。负责“车购费
收款专用章”和“车购费征收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四)建档:负责收集整理已办理车购费缴(免)费手续车辆的资料,完备车购
费征收管理档案,登记档案台账,保管、加盖车购费“建档记录章”。
(五)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验收、保管、查询、异动、转档、注销等事宜。各
征管机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票证、会计、计划统计、稽核等管理岗位。
第五条 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
(一)审核员工作内容
1.审核缴费人提供的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明、
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验车核实。
2.根据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填写《车购费审核记录表》,按照规定的计费依
据和费率计算车购费费额,并与交通部颁发的车购资最低征费额进行比较,确定应征
费额。
3.审核发现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缴费人说明情况并退还资料。
(二)开票员工作内容
1.复核审核员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计费是否准确。
2.复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填写车购费收据度证,并将有关资料和收据、凭证移交
收款员。
3.每日核对票据使用情况,登记《车购费票证账》和《收入台账》,并会同收
款员按期编报《车购费征收报表》和《车购费票证报表》,做到“票款相符、账票相
符、账表相符”。
(三)收款员工作内容
1.复核开票员移交的资料、填写的收据和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正确。
2.按“车购费收据”所列合计金额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车购费收款专用
章”,在凭证上加盖“车购费征收专用章”。
3.审核缴费人提交的付款凭据。审核重点包括:签发期是否过时,印鉴是否清
晰可靠,数字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取现金的,应注意清点和鉴别真伪。
4.每日将收取的费款与“车购费收据”所列金额合计数核对相符,及时将费款
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车购费专户”。根据征费日报表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
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建档员工作内容
1.复核收款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在购车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商检证明上加盖“车购费凭证
已发”戳记。
3.根据复核合格的有关资料,填写《车购费档案卡》(见附件五)。负责发给
缴费人车购费凭证和缴费收据,退还缴费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提醒缴费人领取车
辆牌照后按时返回帮助完善车购费档案。
4.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完善车购费档案。在车购费凭证“建档记
录”栏内加盖建档记录章,同时登记车购费档案台账。
5.负责将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车购费审核记录表》、车购费收据
存档联、车购费档案卡等资料集中整理后,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五)档案管理员工作内容
1.复核建档员移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经复核认可的,将全部资料装入档案袋,并用档案业务印鉴封签。负责编制
档案目录和按要求保管档案。
3.负责车辆异动、变更、凭证遗失补办及注销等项查询、记录工作,按期提供
统计资料。
第六条 除交通部、财政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车购费。对
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免征车购费的车辆,办理免征手续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全部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
证明、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申办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内外部彩色照片,以及车购
费征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指派至少二人负责审核和现场验车,并在缴费人填
写的《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见附件二)“转报意见”栏内如实填报审核情
况及转报意见,经征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缴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随同《核发车购
费免征凭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级征管机构。
(三)省级征管机构根据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转报的《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
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审批意见”栏批注审批意见,退还一份给车辆落籍
地征管机构。对经核准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同意免征车购费的,应随审批意见发
放车购费免征凭证。
(四)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对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负责办理
免征的具体手续。发给缴费人车购费免征凭证,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并按规定
收取车购费免征凭证工本费。
第七条 对1985年4月30日前入籍(领有牌照)的车辆标发车购费免办凭
证,其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购车原始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明、
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车辆人籍时间证明以及车购费征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
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对缴费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
核,情况属实的,在缴费人填写的《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见附件三)“转
报意见”栏内如实填报审核情况及转报意见,经征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缴费人提
供的全部资料随同《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省级征管机构。
(三)省级征管机构负责对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转报的《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
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审批意见”栏批注审批意见,退还一份给车辆落
籍地征管机构。对经核准同意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的车辆,应随审批意见发放车购费
免办凭证。
(四)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至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发给免办凭证的车辆,办
理免办车购费的具体手续。发给缴费人车购费免办凭证,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
并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免办凭证工本费。
第八条 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各岗工作人员办理免征、免办车购费凭证手续的工
作内容与办理车购费缴费凭证原则相同。免征、免办车购费凭证档案应实行省级和车
辆落籍地征管机构两级建档制度。
第九条 凡持有车购费缴费、免征(办)凭证,因故发生遗失或遇不可抗拒的自
然灾害被毁,缴费人申请办理凭证遗失补办手续的,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予受理。
办理凭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
(一)要求缴费人提供单位证明(说明遗失或毁损原因,提出申请补办的理由)、
个人身份证、车购费缴费收据或车购费一般收据的复印件、原车购费凭证号码、原车
购费凭证遗失的登报挂失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负责对缴费人填写的《补发车购费凭证申请表》(见
附件四)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核准。
1.缴费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审核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
主管领导核批。
2.免征(办)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由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按规定审核,报
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办理。核批程序与办理免征(办)凭证的程序原则相同。
(三)经核准同意补办车购费凭证的车辆,其具体核其凭证手续由车辆落籍地征
管单位负责办理。开据“车购费一般收据”,按规定收取车购费凭证工本费,发给车
购费缴费或免征协)凭证。
(四)凡属于补发的车购费凭证,均应在凭证的“附记”栏中加盖“遗失补办”
戳记。缴费人申请补发凭证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存入原车购费档案,并在档案中作出记
录。
第十条 车辆发生异动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车购费档案异动手续。
(一)车辆转出。原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应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转出证明(交
易发票、调拨单等),办理车购费档案转移手续。向缴费人开具《车购费档案转移通
知书》(附件六),列明档案内装材料及份数,与缴费人共同清点后签封移交给缴费
人。
(二)车辆转入。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原车辆落籍地征管机构开具的《车购费档案
转移通知书》及车购费档案,办理转入车辆的车购费建档手续。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
负责接《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所列内容清点核实。在审核办理转入车辆建档手续
时,如发现有应征或应补车购费情况的,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应先照章补征车购费后
办理建档手续。同时收回原车购费凭证换发新凭证,并在新凭证的“附记”栏中加盖
“转籍车辆”的戳记。
(三)车辆过户。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过户证明(交易发票、调拨单等),车
购费征管机构负责办理车购费档案过户手续,并在原车购费凭证“附记”栏中加盖
“过户车辆”的戳记。发现免征车购费车辆过户给按规定应征车购费的用户时,应收
回原发的免征凭证并办理征费手续。
(四)车辆改装、改型或更换部件。根据缴费人提供的车辆改装。改型或更换部
件审批证明,车购费征管机构负责办理车辆改装、改型或更换部件的车购费手续。
原属免征车购费车辆改装、改型为应征车购费车辆的,应按改装、改型后的整车
重置价值征收车购费,收回原发的免征凭证,征费后按规定核发车购费缴费凭证。
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按更换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
收车购费,收回原发的旧凭证,征费后按规定核发车购费缴费凭证。
(五)车辆报废,应收回该车的车购费凭证,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各省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
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记录表(略)
二: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申请表(略)
三: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办凭证申请表(略)
四:补发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申请表(略)
五: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卡(正面)(略)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转移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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