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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 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 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 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 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 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 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 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 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 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 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 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 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 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 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 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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