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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41号颁布时间:2005-04-29

     2005年4月29日 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部在试点 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 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勘单位的勘 查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条件、 规程、核定结果和发证公告等。核定结果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 再发证。核定结果公示时,应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三、培训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 登记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2005年6~11月,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12 月上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进度,保证质量, 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并请于2005年6月底前将地质勘查资质注 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地质勘查司。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 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联系电活:010-66558391,联系人:袁琦。 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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