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9号颁布时间:2001-11-09
2001年11月9日 国土资发[20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
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
初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
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
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
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
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
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
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
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
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
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
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
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
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
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
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
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
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
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宣
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
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
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
从而在广大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亿万农民
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
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
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
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
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
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
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
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
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
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
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表
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
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要积极
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
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
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
征地补偿的依据。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
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附件),制
定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保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
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
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地要采取措施,积
极落实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开通经费渠道,
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经费问题。在征得地方财政部门同
意后,有关费用可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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