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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颁布时间:1993-02-13

     1993年2月13日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 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 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 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 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对号文件规定的 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 理局。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 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 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 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 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及时 上交土地登记费,财务决算报表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参加评比,同时限期补交应上交 的款项。对拒不交纳费款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的财务、地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保证3%的土地登记费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   收款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北下关分理处   账号:431-002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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