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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一九九八年增发国债一千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 向银行增发六百亿元人民币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这是有效扩大内 需,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及 时、合理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国债投资的在建项目,要尽快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对一九九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经报批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原《土地管 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 地规定》,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今年一月一日以后报批用地的建设项目, 均按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认真做好使用国债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及时用地。   三、使用国债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应合理、节约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建设项 目,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 且质量符合标准的耕地。投资概算应包括耕地开发复垦所需费用。   四、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为防止重复建设和 不合理用地,对于未列入国债计划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按国债投资项 目办理用地手续。在保证经济建设必需用地的同时,也要保证建设项目依法用地, 有效防止土地未批先用、不用先占等违法行为。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未 依法得到批准前,不予受理和批准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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