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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93)国资事发第14号颁布时间:1993-03-29

     1993年3月29日 (93)国资事发第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 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 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 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 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 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 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证 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凡土地登记内容或土地资产情况发生 变化,尚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资产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资产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以适应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的需要。对少数一时难以完成土地调查、估价、登记任务的,可 以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向资产使用人出具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时,土地资产部分暂不作正式登记,采取备注方式予以记载,待土 地登记、估价完成后,再予以补充登记。   6.土地登记、定级、估价以及土地使用情况复核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土地定级、估价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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