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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办规[2005]51号颁布时间:2005-05-27

       2005年5月27日 建办规[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 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2004年度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注册城市 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各地已经上报有效的申报材料,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人员;    (三)以往年度经考试、认定、特许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而未申报 或漏报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凡申请人员均应按照《公告》及《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单位 提出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申报信息采集将运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所有 受理范围内的申报人员均可在指定的网站(网址见附件)下载并免费获得个人申报软 件,按照个人申报软件的操作说明进行个人注册或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打印一 式两份注册或登记申请表(A4),同时生成个人申报数据包。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 意后,由该单位或本人将以上表格及数据包连同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 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省、自治区建 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应按照《公告》及《办法》的要求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按照已下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省级管理系统软 件的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整理,生成注册或登记申报汇总表及数据包,将全部申报 材料、汇总表及数据包一并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寄(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 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邮政 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8978、010一68318 837)。    三、证书颁发    经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审核,并报部批准,向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人员颁发证书。 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 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 规划师登记证书》。    四、注册费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 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个人申报软件下载网址    1.网站名称: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网站    网址:http://www.ccir.com.cn/reg    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07转801至808    2.网站名称:中国建设执业网    网址:http://www.cpaer.com    联系电话:010-68133352 68133358    联系人:彭军    3.网站名称: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up.com/temp/03.htm   联系电话:010-68343567   联系人:段予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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