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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建质施函[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 305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违反强 制性标准等情况报送我部。目前各地报送情况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报送内容不齐 全、数据不准确、报送时间不及时等问题。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要求,确保数据报 送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信息报送的领导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处室和信息报送的负责人,要确保所报送信息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5月20日前书面告知我司。   二、《通知》中要求上报的勘察、设计部分数据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勘察设计 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65号)文件要求, 由分管勘察设计质量的处室通过勘察设计监督信息系统报送。   三、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 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数据为零的,也应如实填写 报送。   四、自第二季度起(报送日为7月3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应应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时指定信息系统密码钥匙的唯一持有人并明确其职 责,以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五、为确保2003年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对2003年的上报情况进行校核,若需重新报送的,于5月20日前上报我部,以 便我部及时下发文件公告各地质量监督执法统计分析情况。   按地方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数据,可在按建办质函[2003]305号文要求 上报的数据及格式外,以各方责任主体为单位单列并加以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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