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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37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建质施函[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使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有关建筑和装修材 料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 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规定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 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 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目前,各地已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鉴于这项工作与以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有较大区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摸索经验,经研究,我司决定在今 后半年内重点联系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辽宁 等地,深入了解这些地区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希望这些 地区在今年年底以前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检测机 构的条件,建立并认可检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 费标准,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环境质量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 等。   今年年底(12月15日)前,请以上地区就工作开展情况向我司提交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 本地区检测机构设立和分布情况,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非建设系统的检测机构及 所占的比例、检测收费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措施、如何处理环境质量验 收与备案的关系、以及与有关部门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中的关系协调情况等, 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的,也可将情况报我司。   我司将于8月下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于11月中 旬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各地 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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