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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字[1991]第408号颁布时间:1991-06-21

     1991年6月21日 建设字[1991]第408号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精 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资格分别进行审查清理,并将审理合格单位的名单于一九 九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报送我部设计管理司,届时全国将统一核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资格证书。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自一九八四年合并使用以来,曾起到了积极作 用,但因勘察设计单位急剧增加,单位性质各异,工作中难于区分,管理不便,造成 勘察设计收费单位过多过滥。为了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使勘察设计改革健康地发展, 现决定将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分别核发使用,分别颁发。现将颁发收费 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 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 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二、收费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   三、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国家建设部发给的全国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 书”者;   2.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 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   3.原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其事业费已由财政转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不再享 有国家事业费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照章纳税者。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由各部门和各地区勘 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国家或地方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在审定 其勘察设计资格时一并审定其收费资格,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发给收费 资格证书。   五、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是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是收 取勘察设计费的合法凭证。此证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转让或出卖,违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收费资格证书的处理。   六、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对持证单位加强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持证单位的 收费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八、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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