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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1月1日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 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工程项目的设 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他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于其他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 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他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 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 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四、本标准是按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颁发的《城市规划编 制审批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划设计范围、深度及质量标准要求制订的。其中,总体规 划应达到为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要求;详细规划一般应满足房屋建设和各项工程 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求;各项工程专业规划要基本上达到编制专业工程设计任务书的需 要。凡达不到或委托方不要求做到上述规定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其收费额应参 照本标准按实际设计深度作相应折减。   五、本标准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   六、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资料,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 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搜集工作的,其增加的工作量应另行计费。   七、凡旧区改造的详细规划设计,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及工作量增加情况, 其取费可按收费定额乘以1.1~1.3的系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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