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
建材率[1989]第455号颁布时间:1989-09-29
1989年9月29日 建村字[1989]第455号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解决收费标准不一和乱收费的问题,
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全国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收费范围:凡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村镇(不含县城)范围内进行
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二、收费办法: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向批准在村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和
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该项管理费按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
其标准是:
1.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2-0.5元;
2.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4-0.6元;
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文教、社会福利、公用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免;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具体确定收费标准。贫困地区可以适当减
免。
三、管理费使用范围:
1.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资补助;
2.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费用;
3.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费用的补助;
4.村镇测量、制国专用仪器、资料档案和设备购置;
5.印制建设许可证、购买技术资料费用等。
四、收费服务内容:建设条件审查、按照规划审定建筑位置、发放建筑许可证、
建筑现场踏勘、定位放线、抄平、施工队伍的审查、施工质量等技术服务。
五、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由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负责统一使用,并按预
算外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接受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
的监督。
六、县(市、区)每年在收取管理费总额中上缴市(地)建委10%,上缴省建
委10%,用于调剂经济发展缓慢地区的村镇规划、人才培训等工作。凡上缴的经费,
必须专项用于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七、各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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