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85-03-05
1985年3月5日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1985年起国家预算
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
行,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
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
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
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
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
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
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
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
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二、关于费用定额
1.建筑安装工程费,改为由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组成。
现行施工独立费中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性质的(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
工增加费等),改为其他直接费;属于间接费性质的(如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等),
改为其他间接费,同施工管理费合并称为间接费;属于其他费用性质的(如施工机构
迁移费),改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间接费的组成内容详见《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2.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个别地区以人工费
加机械费或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可继续采用;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制订间接费率时,施工管理费和各项其他间接费应分别制订费率(有些专业工程
不宜制订临时设施费率的除外)。编制概预算时,可以综合费率表示。施工管理费率
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等级进行制订。
3.法定利润的计算基础,由“预算成本”改为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人工费
为基础计取。
4.施工技术装备费在新改革办法未制订前,仍按现行规定办。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定额的管理分工
1.把现行的“一般通用”、“专业通用”、“专业专用”定额,改称“全国统
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并适当调整管理分工。
现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委、建委负责组织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订;
由计委、建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现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专业通用、专业专用的预算定额,改称全国
统一定额。其中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由主编部门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
颁发;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3.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
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4.有关概预算定额等的编制管理办法、必要的统一性规定、定额的制订修订工
作计划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
四、关于概预算定额的基价及其价差调整
1.各种概预算定额一般应列出基价。全国统一定额应按北京地区的工资标准、
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统一定额和
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以省会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
单价计算基价。在定额表中一般应列出基价所依据的单价并在附录中列出材料预算价
格取定表。
2.编制概预算时,对概预算定额基价的调整可采取:一是按概预算定额的附表
中列出的不同类型工程的万元工料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
计算价差调整系数;二是按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的分析表和工
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或其他方法。
各地区主管定额工作的综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计算价差调整系数必
需的各种材料预算价格。
五、关于定额的执行
1.实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律采用工程
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各专业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应具体明确适
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
间接定额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
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
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2.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
动。
3.在按照本规定制订的间接费定额尚未颁发前,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定额及施工独立费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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