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标字第559号颁布时间:1989-10-30
1989年10月30日 建标字第559号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已全部发布试行。为了加
强对该定额和有关工程费用的管理,现将《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
定额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印
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附件:一、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附件一: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9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共4册(以下简称市政、
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已经批准发布试行。为保证定额的顺利试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的适用范围
该定额系全国统一定额,适用于城镇所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仿古建筑及
园林工程,是编制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
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控制定额总水平,不得任意降低。
二、对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1.建设部负责组织、制订定额的编制原则和统一性规定,组织编制、修订以及
审批发布全国统一定额,以及需要统一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负责按照市政、仿古
建筑及园林定额及其说明等,对定额进行解释,协调解决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负责
对定额的补充和资料积累等日常管理工作;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
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单位估价表的生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好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试
行的准备工作。各地可按照《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市政工程材
料预算价格和机械台班单价表》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算单位的统一要求,结
合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生
成单位估价表。
四、定额的执行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批准发布后,原有关的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
算定额即停止执行。
五、定额的补充
地区性的补充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报建设部
备案。
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可由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补充,并随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
定,在所建设工程范围内执行,并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二:关于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招标承包制,加强市政、仿古建筑及
园林工程造价管理,统一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的项目内容等,根据建设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文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费用构成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构
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内容如下:
1.人工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的生
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生产工人的工资性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差价补贴、上下班交
通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职工学习和培训
期间、调动工作期间、探亲假期、因气候影响停工、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
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以及徒工服装补助费。
(4)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
金和工会经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
材料的推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
额计算的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
以及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4.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工程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
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工效降低所发生的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指进行夜间施工时所发生的降低工效、夜餐补助、施工
照明及设施等费用。
(3)流动施工津贴,指施工企业的施工队伍离开企业基地承担施工,流动性大
劳动条件差,施工分散而使生活费用增大,适当补助职工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4)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指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要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
检验、试验、测绘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指对材料、构件等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
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施工因素增加费,指具有市政或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特点又不属于临时设
施范围,并在施工前可预见的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地下管道的勾头,交叉处理与
恢复措施,边施工、边维持交通(包括汽车、畜力车等)的措施费用等。园林工程包
括防游人干扰及路面保护等措施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因素增加费所包括的内容,可根据其
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一)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工资,指:
(1)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
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
品价格补贴、粮煤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
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
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2.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
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3.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含复印)、邮电、
书报(含业务技术学习资料)、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
暖)用煤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或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
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
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
的燃(油)料费,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5.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
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费、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6.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行政管理用的工具、器具、家俱、
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7.贷款利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8.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临时工管理费,
民兵训练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
印花税等。
9.定额经费,指定额测定费、和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等编制及管
理经费。
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其施工管理费可适当
增加。
(二)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企业为进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产和
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
用事业房屋和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棚、围栏,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
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
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
基金。
三、计划利润,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
7)1806号①及计施(1988)474号②文件的规定计取的利润。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人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
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算基础、计算办法及瞥理
一、计算基础
1.间接费的计算基础,城市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防、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和以机械化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等以直接费(包括其他直接
费)为计算基础;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分别以人工费或直接费为计算基
础。
2.承包定额用工的间接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3.其他直接费以定额直接费或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二、计算办法
1.费用的费率标准可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结合施工企业等级分别制定,相近类型
的工程也可以合并确定。
2.有关施工管理费率的计算式和确定基本数据的原则等,可按照国家计委计标
(1986)1313号①文件执行。
3.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根据现行规定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水平确定与管理
1.间接费定额的水平确定要本着增产节约精神,要严格控制费用定额水平,各
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因间接费定额水平确定不合理而提高工程造价。
2.实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配套使用,执
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一单位工程若套用两种以上定额时,可
随其主体工程计算间接费。市政工程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一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间
接费定额。
3.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间接费及其他直接费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审批和管理,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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