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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施(1993)663号颁布时间:1993-09-07

     1993年9月7日 建施(1993)663号 为做好今年的"百含"工作,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来"百含"的执行情况,现对一九九三年国有建设施工企业百元产 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含量工资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除提前竣工奖和 出国人员工资外,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在含量 工资内支付。原规定在含量工资外列支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等 均列入含量工资内支付。 二、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按扣除营业税(含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 及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声的建筑企业总产值执行,不再扣除材料价 差和实行计划利润增加的产值。 三、一九九三年各地区、各部门的工资含量综合系数一般不作调整。拥有困难, 需要调整含量系数的,应按规走报经建设部、劳动部和建设银行审批后执行。 四、对于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地区,其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含量工资应 包括在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之内。这些地区的"百含"综合系数,由地区建委(建设 厅)、劳动局、建设银行分行根据国家有关"百含"的规定进行管理,调整含量综合系 数的,报建设部、劳动部和建设银行备案。 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地区,可对有条件的施工企业试行增加值(或净产值工 资含量包干的办法,并建立横向比较的相关经济指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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