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房[1997]263号颁布时间:1997-08-15

     1997年8月15日 建房[1997]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房地局: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对物业管理的实施 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 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 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 制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 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 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 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把 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 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 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 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 《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 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 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 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 使用。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