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颁布时间:1999-01-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精神,
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委(建设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通知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
做如下规定: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不具备规定条件
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禁“三边”
工程。
——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
“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
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着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
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
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
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
要依照《建筑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
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
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
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
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
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出现质
量问题及时纠正,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通知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做到所有建
设项目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建立明确
的具体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
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