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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99信息】 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 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当向勘察人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 按时提供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勘察基础资料和附图并满足勘察人编写纲要和编制工 程预算的基本要求。在勘察前,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 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当为勘察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 派员协助勘察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勘察人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 如征购土地、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 并承担其费用;按照为勘察人员准备好食宿、办公等生活工作条件等。   委托设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的基础资料、设 计的技术要求。在初步设计前,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提供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 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在施工设计前,发包人应当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 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同时,发包人在设计人员入 场工作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   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对该技术资料 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应当 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返工或者修改设 计,并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 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勘察人、设 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如果该 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 术资料前,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设计人返工、修改设计的, 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勘 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所需工作条件的,勘察人、设 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如果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 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顺延工期,并要求 发包人承担勘察人、设计人停工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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