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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78)财基字第35号颁布时间:1978-02-01

     1978年2月1日 (78)财基字第35号   一、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竣工以后, 都应按照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时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它是办理交付 动用验收的依据,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 注意积累各项资料,做好基础工作;要发动群众讨论,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对比 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利于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在竣工项目办 理动用验收后一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其中有关财务成本部分, 应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每项工 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提出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纸,办理交工验收,应同时编制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   三、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大、 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二 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附一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竣工决算的各项 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竣工决算,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和开户建设银行各 一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一表、二表),还应抄送财政部和省、市、 自治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 结束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各种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 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报竣工决算、清理结 束以前,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一律通过建设 银行上交主管部门。   五、各建设施工部门、设计部门以及建设银行要注意积累技术经济资料,考 核分析建设成本,不断改进设计,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消耗,提高投资效果。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督促 所属执行。   附: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略)     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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