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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计价费[1998]140号颁布时间:1998-01-26

     1998年1月26日 计价费[1998]140号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函》(教财[1997]53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委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1-4级)收费标准由每人38元调整为每人10元。   二、自学考试统考试卷清样费标准由每科700元提高到每科1000元。   三、其他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0.8元/人次,少数民族地区0.6元/人次;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1元/人次;   (三)研究生入学统考(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 (3+2)考试试卷费3元/每份试卷;   (四)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50元/每份试卷;   (五)CIT资格审查费1500元/每点每年;   (六)CIT模块报名考核费140元/每生;   (七)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8元/每人每科;   (八)全国英语等级证书一级B考试笔试15元/每人每科,口试5元/每人每科;   (九)高等学历文凭和英语等级证书3元/每本。   你委考试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收费标准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暂定2年。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 以本文为准。   此复。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 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 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 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 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用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 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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