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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03]6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教职成[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 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 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 合作办学工作,有利于拓宽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 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有利于有组织、有规模、有 意向地按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输送尚素质劳动者;有利于逐步缩小 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差距,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近几 年,一些地方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 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东部 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人才、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企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 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 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 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   (二)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可采取以下 几种形式:   1.东部地区、城市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办学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中职学校,依据 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特别是制造业发展需要,按照订单培养模式面向西部和农村 跨地区单独招生。   2.鼓励东部地区、城市办学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中职学校到西部地区和农村, 特别是到国家级、省级扶贫重点开发县与当地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办学(一对一或一对 多)、联合招生、分段培养。即新生在西部地区和农村中职学校学习一至二年,完成 文化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后,再到东部地区、城市合作办学的中职学校继续接受专业教 育和技能训练。毕业生主要面向东部地区和城市就业。   3.东部地区要选择和确定一批办学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中职学校,以定向招生、 定向培养方式,为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培养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   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做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一)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及就业优势,开展东 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就业市场和社会 需求为导向,努力实行按需招生,订单式培养。既促进西部、农村学生通过接受职业 教育实现转移就业,满足东部地区和城市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又促进西部、农村 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逐步形成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共同 发展的新机制。   (二)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双方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东部地区和城市对中职毕业生的用工需求,共同制定联合招生 合作办学的规划,协商确定招生学校、专业和人数。   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认真做好中职学校毕业生供求信息 的收集、整理、预测和定期发布工作,为学校培养人才和毕业生就业提供依据。   (三)东部地区和城市的教育等有关部门、行业要积极支持中职学校与企业联合 办学或参与企业办学,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的两种资源优势,共同培养企业所需要的 人才。   中职学校要根据国家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就业结构调整情况,加强职业指导 和就业指导工作,要构建招生、培养、就业一体化的办学模式,设置专门机构专职开 展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与中职学校签定用工协议的企业应按照协议录用按订单培养的中职学校毕 业生。   三、扶持措施   (一)建立健全招生收费制度。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到西部地区和农村招生 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省级价格、财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西 部地区、农村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协商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当 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生采取减免或全免措拖;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缴, 分期付款。   各地特别是东部地区和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经费扶持方 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拨出专项经费,补贴学校因联合招生出现的 学费差额。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经费对合作办学联合招生规模较大、对学生补贴力度 大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教学与学籍管理。进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 据求学者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他们完成学业的角度,在教学和学籍管理方面,制定 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以满足多种形式的学习需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 学生可实行二年制或三年制。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允许招生学校因用工单位受市场需 求的变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整教学内容和时间。   (三)毕业生就业。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以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方式,为西 部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培养的学生,毕业时按照定向协议,回定向地 区就业。   东部地区和城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中职学校跨地区招收非定向 培养的学生,合作双方要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学生毕业时按照学 校招生时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培养合同就业。   四、加强领导,做好招生组织实施工作   (一)职责分工。教育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提出的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年招生规模目标要求,指导、统筹协调东部对 西部、城市对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东部地区9 个省市(含5个计划单列市)中职学校到西部地区招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 技工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东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教育部的总体要求,与西部地区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西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 部门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各地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对农村地区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 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招生学校、招生任务和招生专业等。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将招生人数等上报教育部。   到2007年,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年招生规模达到10 万人以上。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对口支援双方要明确各 自职责,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 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与合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要加强对有关中职学校的指导、督促,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东部对西部、城市对 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新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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