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
教财[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9-08
2003年9月8日 教财[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
径,是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为农服务能力的有效载体,是帮助改善学生生活、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
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主要任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确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深化农村教育改
革与发展服务,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
宜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和劳动技能,增强
学生服务农村群众、服务农村社会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
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积极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实践活动;要充
分发挥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功能,大力推广先进农业科举技术,为农民群众脱贫致
富服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按照深化农村教育改革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努力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
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
服务的场所。
二、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地解决好
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场所建设问题。确需提供用地的,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使
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改变农用地用
途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租赁农户承包地的,
应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学校要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
所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
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要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各种资源,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
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要为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提供方便。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改善学生生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收益增加
而减少学校正常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学校劳动实践
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
所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
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进行试验和推广,培养更多的科技示范
户和致富带头人。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切实
加强领导。要本着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与发展中所面脑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认真予以落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重视劳动实践场
所队伍建设,对因工作需要到劳动实践场所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
方面应享受与其他教师的同等待遇。严禁向教师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办好已有的劳动实践场所。要结合农村学校布局调整,
加强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增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发展工作。
农村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管理
和教学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劳动实践场所管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兼有
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队
伍的综合素质;要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
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劳
动实践场所参加活动,不得随意增减劳动实践时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
劳动实践场所管理。
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
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
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
从指导。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
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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