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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体艺[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2-12

     2002年12月12日 教体艺[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难,国家“学生饮用 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 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国务 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 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 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 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 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 “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 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 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 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协助定点企业做好牛奶定购、分发、交费、 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处理等工作。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 用由企业承担,其费用由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学校 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加强有关牛奶与营养健康(包括乳糖不耐现象)、 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不仅知道牛奶的营养价值,养成饮奶的习惯,而且 懂得如何从外观和口感上辨别合格的牛奶和变质的牛奶,在发现有问题的牛奶或发生 饮奶不适反应时,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三、把好学生饮用奶进校关,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严把学生饮用奶进校关,按照《国家“学生饮 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 准生产的、并在包装上印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要防止 定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和非定点企业的乳品利用各种名目进入学校。含乳饮料不属于 学生饮用奶,学校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统一组织学生饮用含乳饮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建立规范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供奶秩序,地方教育行 政部门不得违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自行认定学 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 饮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批的牛奶。对假冒学生饮用奶的企业,教育行政部门 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防范机制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指 导思想,配合“学生饮用奶计划”定点企业建立健全学生饮奶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 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防止学生产生心因性反应 的预案等。   要防止个别学生因乳糖不耐而产生饮奶不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乳糖不 耐所致的饮奶不适反应,教师应向学生进行解释,并及时让学生停止饮奶,进行必要 的观察。要严格区分乳糖不耐症与食物中毒症状,未经卫生部门检测和化验,不要轻 易得出食物中毒的结论,以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饮用奶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 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与当地学生饮用奶办 公室取得联系,以使各有关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处理好有关善后事 宜。   五、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管工作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方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 要积极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学 生饮用奶质量承诺,严格生产质量管理,认真搞好配送服务,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对 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不按要求向学校提供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的,要进行查处,情节严 重的要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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