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教职成[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教职成[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2]16号)精神,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
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
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
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
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
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
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
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
行机制。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
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
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
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
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
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
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
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
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
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
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
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
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
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
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
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
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
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
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
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
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
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
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
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
“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
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
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
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
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
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
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
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
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
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
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
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
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
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
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
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
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
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
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
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
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
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
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
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
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
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
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
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
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
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
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
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
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
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
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
容。
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
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
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
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
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
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
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
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
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
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
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
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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