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法规 > 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

教技[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教技[2000]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网络教育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活动,保证网络教育的健 康发展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 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 活动。 (2)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 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 涧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远程教育。已经和正在 开展上述工作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和其他 有关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 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 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