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劳社部发[1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 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规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 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近来发现个别地 方和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挤占、挪用和冒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 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宁[1998]94号)、《关于中央财政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02号)、《关于 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 [1998]329号)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资金的申请、筹集、使用 程序和管理办法。同时,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规章 制度。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要做到公平、透明、合 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 配合,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盈亏状况、下岗职工人数、进中心签协议、发放基本 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把工作做细、做透。为加强监督,省 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话,并公布于众, 受理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违规 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 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于4月底之前,在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作用情况,组织开 展一次全面的检查。着重检查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三制”资金是否按规定 的程序拨付;是否扩大了开支范围,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问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 否设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帐户,是否按当地制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 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 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连同监督电话设 立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对检查出的违规 违纪行为,必须如实反映。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对弄虚作 假、知情不报的地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