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5日 闽劳办[1999]65号
各地(市)劳动局、计委、物委(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尚未颁发之前,医改先行启动的地(市),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第二版)》(闽卫公[1999]249号)执行,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公布后自行停止。
附件: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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