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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办[1999]65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闽劳办[1999]65号 各地(市)劳动局、计委、物委(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尚未颁发之前,医改先行启动的地(市),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第二版)》(闽卫公[1999]249号)执行,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公布后自行停止。 附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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