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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

劳社厅发明电[2001]11号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劳社厅发明电[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部也曾多次要求各地坚决纠正实物 抵顶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做法。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基金收 缴为由,直接收取实物,或通过租赁企业生产资料,以其经营收入抵缴企业欠缴的社 会保险费。以物抵费,不仅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造成基金流失,而且极易诱 发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钱交易,导致干部队伍的腐败,损害社会保险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贯彻《条例》要求,切实杜绝“以物抵费”现象的 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条例》的规定,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实物形式抵顶社会 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收取的抵费实物,要尽快变现,变现 后记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应转为企业欠费;在实物未变现之前不能作为基金收 入,对于已经入帐作为基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冲帐处理。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一律不允许再实行“以物抵费”。破产企业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要从清偿资产中以货币形式收回,难以全额收回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核 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 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对继 续实行“以物抵费”的省份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 “以物抵费”造成基金损失而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三、请各地接通知后,对本省“以物抵费”的情况做一次认真的清查,将“以物 抵费”的时间、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处理情况在2001年9月30日前报我部社 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联系人:邵颖   联系电话:010-8422071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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