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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检查《失业保险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劳社厅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公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在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规 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推 动了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为促进改革和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后一个时期,失 业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认真总结《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找 出差距和问题,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对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失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意 义。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定施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条例》授权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性政策与《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 是否衔接一致。   (二)扩大覆盖范围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已参保人员数和应参保人员数(按国家 统计部门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的差距,并分析原因;中直企业及省属 企业参保情况;事业单位参保情况;单位未参保原因、数量、分布情况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列出职工人数100人以上未参保单位的名单。   (三)基金征缴情况。重点检查缴费基数核定是否准确,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对比情况;月人均缴费额的变化情况;失业保险费征收方式调 整情况;2001年当期及累计欠费情况并列出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单位的名单。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应发未发问题及涉及人数、原因和 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有骗取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及 防范措施;是否实行由经办机构出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办法;是否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实际支出计算的月 人均失业保险金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 区及原因。   (五)基金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及未进财政专户的 原因;基金统筹和调剂金建立使用情况;是否有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 涉及金额;违纪违规动用基金的回收纠正情况。   (六)基础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财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 备和经费保障情况;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服务对象对经办机构的工作作风是否 满意;计算机运用及网络建设情况。   二、组织实施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自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自查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 3-4个统筹地区进行抽查,劳动保障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方案,可采取听取情 况介绍、查帐查表、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意 见和建议,掌握真实情况。检查工作要结合基金年度决算分析进行。   三、时间安排3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级劳动 保障部门。3月30日前,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抽查,汇总辖区内各统筹地区情 况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我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要通过检查,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 《条例》落实到位。要通过这次检查工作,促进失业保险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工作 质量,为失业保险发挥更大作用打下坚实基础。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失业保 险司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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