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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 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 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 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 《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 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 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 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 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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