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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内贸局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妇字[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妇字[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省动和社会保障) 厅(局),建设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 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 水平的需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全国妇联、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内贸易局联合发起了以安置下岗女工、 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现对实施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齐抓共管,形成合 力 社区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城市管理 体制的改革,社区在城市建设中的基础地位愈益显著,社区功能明显增强,群众对社 区服务的要求也急剧增加。发展社区服务业对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就业领域,加快城 市社区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妇女是 社区服务的主要受益者,也是社区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尤其在家庭服务领域中更具有 特殊作用。全国妇联与有关部委联合发起“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就是要发挥基层妇 联组织的优势,更好地配合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开辟社区服务新领域,推动社 区服务业的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促进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 就业,为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总 体要求是:建立一支以妇女为主体的社区服务骨干队伍,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服务质量 的社区服务机构,兴办一批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培养一批“巾帼创业带头人”,激 励更多的下岗女工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再创新业。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妇女和妇联 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 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摆上位置,从各自的职能出发,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 级妇联组织要努力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组织发动妇女进入社区服 务领域的工作,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 规划和具体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区 服务意识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下岗女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有效形 式,广泛宣传国家改革大局和就业形势,宣传劳动光荣的思想和正确的择业观,宣传 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风尚和人人参与、人人分享的精神,宣传社区服务的发展前景 和就业潜力,宣传落岗不落志、艰苦创新业的妇女先进典型,教育下岗女工以国家利 益为重,理解、支持、参与改革,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过份依赖国家和企业的 思想,转变传统的择业观念和对服务业的偏见,认清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是时代的需要, 是群众的需要,懂得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要 引导下岗女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意识,善 于抓住机遇,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条件,在社区服务领域中寻找新岗位,再创新业绩。 社区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把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与建设生活 便利、治安良好、环境优美、团结安定的文明社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 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结合 起来,围绕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岗、优秀服务员等各项优质社 区服务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激发妇女参与社区服务的热情,培养社区服务先进典型, 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社区文明风气的形成。全国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开展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积极拓展社区服务新领域,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妇字号社区服务实体 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以及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消费多元化的发 展趋势,各地要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域,扩大再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下岗女工从事 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工作。社区服务业领域宽、容量大、用工灵活、就业 便捷,可以创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组织下岗女工开展小学 生和儿童接送、婴幼儿托管、老年人生活照料、送货上门、小饭桌、餐饮、保洁、维 修等各类服务,有条件的下岗女工还可以参与区街物业管理、房屋置换、法律服务、 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等工作。要注意研究和开发社区服务新领域,以满足社区建设的 发展需要和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女工凡适 合下岗女工从事的岗位,在招工时优先招收一定数量的下岗女工。要积极组织各种资 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促进社区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兴办服务实体,支持扶助下岗 女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i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社区服务业中的作用。各级 妇联要大胆探索,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妇字号社区 服务实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开拓就业门路、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 增强妇联自身的凝聚力和经济实力。 四、围绕社区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女工掌握进入社区服务领域的一 技之长 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政府,利用妇女再就业指导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妇女培训 学校等阵地,开展多门类、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培训内容要根据本地区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需求来确 定,使下岗女工掌握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的基本技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妇联系 统组织的下岗女工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下岗女工参加职业 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内贸系统 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商业学校也要面向下岗女工开展定向、分层培训,并为她们提 供再就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各地要加强社区服务再就业示范培训基地建设,推动社 区服务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妇女骨干力量和"巾帼创业带头 人"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服务专业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队 伍,发挥她们在发展社区服务、组织互助互济活动、帮助下岗女工解困中的骨干带头 作用。 五、发挥各部门优势,为下岗女工和妇联组织创办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政策扶持和 有效服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岗女工和妇联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创办社区服务实体, 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和信贷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具体政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内贸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为自谋职业的妇女和 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女工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按有关 规定减免相应服务费用。 各级妇联组织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发展面向下岗女工的社区再就业服务 机构,努力形成信息传递、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指导、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体 系,为下岗女工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与帮助。全国妇联要加强宏观指导,总结交流经 验,支持和推动各大城市做好再就业信息指导服务工作。各地要切实维护在社区服务 领域就业的下岗女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她们的思想和生活,关注她们在劳动保护、生 育保险、报酬平等等方面的情况,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使"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扎实有效,落到实处 各级妇联要发扬联系基层、联系妇女的好作风,深入社区、街道,深入下岗女工家庭, 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需求和疾苦,开掘社区服务潜力和再就业渠道,为做好 社区服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针对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地在实施"巾帼 社区服务工程"中,要特别注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经济欠发达、社 区服务刚刚起步的地区,重点是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在经济较发达、社区服务发展较 快的地区,重点是向多领域、多内容、多层次服务的方向推进;在经济发达、社区服 务已发展到社会化阶段的地区,重点是推动科学规范管理,促进连锁经营,探索产业 化发展道路。各地在社区服务工作实践中已经创造了许多经验,要加强对经验的总结 和推广,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以点代面,推动"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全面实施。 全国妇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召开"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经验交流会,探索进一步抓好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社区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区建设和下 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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